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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形判决离婚的几率大?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02-09

摘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解无效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判决,依据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具体哪几种情形判决离婚的几率大?下面详细讲解。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禁止重婚,这两种行为是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使夫妻正常生活受到破坏。法院对离婚者依法制裁并判决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法院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坚持不离婚的,可以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应在做好原配偶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判决准予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通奸等行为违背夫妻间互负的忠实义务,损害双方的感情,是动摇乃至破坏美好婚姻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会给配偶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也很影响夫妻感情。如今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了,而是为法律规范的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明确夫妻双方平时的感情状况以及虐待、遗弃的具体情节。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较好,只是由于一时一事虐待、遗弃,而且情节不严重,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能够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的,法院应当调解,促使双方和好。如果夫妻双方平时感情不好,虐待、遗弃行为经常发生,已经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经法院调解,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原谅,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样的恶习很难戒掉,沾上便会沉溺于此,这一方往往会不务正业,不能合法的履行家庭义务,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此时另一方如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查明具体事实和有恶习一方一贯的表现。如果情节较轻,对其批评教育后有真诚悔改的实际表现,另一方可以谅解的,应当调解和好。反之情节严重的,并已构成犯罪或者屡教不改的,经调解确无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离婚。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无和好可能的

此项规定是借鉴外国离婚的制度设立的,有利于化解矛盾。要满足这项规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已分居满两年且无和好可能;二是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学习、工作、户口、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使夫妻关系只具有形式,已不具备婚姻的实质内容,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婚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既有物质方面又有精神方面的内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能一一列举。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立法精神和具体案件情况本着既保障离婚自由,又尽量维护社会、家庭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对每起案件进行判定。新《婚姻法》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仍继续使用。该规定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但这14种情形只是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前仍需要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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