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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02-12

摘要:可否与现役军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地军人一方的同意。那么,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下面详细讲解。

怎样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都包括什么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3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的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根据上述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1)现役军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比如,强奸、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知识延伸: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男女军官、士兵,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原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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