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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能否起诉?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2-25

摘要:如果离婚协议内容合法,而且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法律咨询:

我跟丈夫一年前协议离婚,关于房产问题的处理是,房子归他所有,但是他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支付我房产的一半价钱。可是现在就要到一年了,前夫没有把钱给我,而且那套房子已经涨价了,我觉得不应该按当时的房价来平分房子的价钱,而是按照现在的房价计算,可是前夫不愿意。请问,我跟前夫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了,还可不可以再起诉?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相关离婚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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