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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01-16

摘要: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项自然权利,又是其作为父或母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该项权利不被任意剥夺。如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一、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二、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

《婚姻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根据这一规定,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包括:未成年子女本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三、中止探望权的程序

中止探望权是司法行为,非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任何机关、任何人不得擅自中止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中止探望权的程序和步骤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有哪些”问题的解答。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将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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