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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结束 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01-04

摘要:我国法律不保护未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结束后,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同居的两个人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因同居行为而引起的两个人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未婚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对于这种同居关系,只能进行道德评价。但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则是非法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同居,则构成重婚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即便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是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在同居期间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的,则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另外,同居期间如有按份共同购置的财产,可确定按份共有。总之,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此外,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所以当同居时,首先应考虑到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符合条件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否则因同居而引发的诸如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会给双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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