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深圳金牌律师网 > 离婚赔偿 > 正文

离婚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02-11

摘要:离婚时,很多人都比较关心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分。因一方有错过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多分,还有过错方有法定违法行为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详情,请看下文。

1、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必须特别指出,如果实施的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了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精神创伤是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关系乃至夫妻关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为配偶的地位,它是作为社会基础的夫妻关系的前提,是值得受法律重点保护的权益。因此,由于该权利受损害而产生的具体的精神损害,可包括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对结婚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等方面。

3、须有因果关系

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了离婚,无过错配偶因此受到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精神创伤是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关系乃至夫妻关系本身,或者是指不得不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作为配偶的地位,它是作为社会基础的夫妻关系的前提,是值得受法律重点保护的权益。因此,由于该权利受损害而产生的具体的精神损害,可包括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对结婚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等方面。

4、须有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乙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故意。就离婚损害赔偿而言,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致婚姻另一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赔偿的要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

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一(下称《解释一》)第30条第一项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是提起。”对于无过错方应作限制解释,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一方,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

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

分享到:
在线客服
咨询方式

黄乐乐律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