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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01-19

摘要: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那么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需要遵循适当补偿、公平公正及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下面几种:

1、侵权情况。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同时,若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离婚后的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3、结婚时间。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到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因此,结婚时间的长短对离婚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损害时,理应得到较高的赔偿。

(4)夫妻双方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夫妻双方年龄越大且受害方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其离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的,则离婚后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因此,可以相应增加对过错方或第三者要求给予较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过错的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处于诉讼离婚阶段,无效的婚姻不存在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赔偿方属于过错方,有重婚、婚内与他人同居、家暴及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等等。双方都有过错的,法院不支持一方提出的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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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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