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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购房,怎么分割?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8-01-26

摘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分不得。

案件回顾:

在我国,很多年轻人结婚,房屋都是父母出资购买,父母用大半辈子的积蓄为子女买房,一旦离婚事件发生,绝大多数的父母不会甘心自己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任由他人分去一半,纠纷也随之而来。日前,桥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先生与李女士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第二年8月,赵先生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房子登记在赵先生名下。2015年5月,赵先生和李女士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各不让步。赵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后赠与自己的,而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李女士则认为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得,而且双方共同居住在该房子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后经法院审理并做庭前调解,最终认定该房子是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李女士无权分割此房产。

法官说法:

父母赠予一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具体到本案中,赵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后,赵先生的父母出资人民币3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且房子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依照本条规定应认定为,赵先生的父母是将房子赠送给赵先生个人,该房子是赵先生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所以李女士无权分割此房产。

婚姻法既保护婚姻,也保护婚姻中双方的财产,人们应该认识到,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生活应当以感情为主,千万不要为财产所累,发生纠纷当理性对待,情理不能代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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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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