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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期间,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宋瑶  时间:2017-09-22

摘要: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文深圳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案例:

牛某与妻子刘某于1996年确定恋爱关系,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同前往外地务工。2006年刘某生育一女,为节省开销,刘某将女儿带回老家抚养。夫妻二人开始了他们长达数年的分居苦旅,女儿随刘某共同生活。2011年,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称其与妻子分居多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牛某生活。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牛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女随母亲刘某生活。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分居完全是出于客观原因而非感情破裂,并提交了其已经怀孕的临床检验报告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不准离婚。牛某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即便刘某怀孕,也与牛某没有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同刘某一同前往医院再次检查,尿妊娠试验结果显示为阳性,证实刘某确已怀孕。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二审中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与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牛某未能提交刘某与他人关系密切的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怀孕与牛某无关,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遂判决撤销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驳回原告牛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官析法: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女方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适用上述规定,对女方予以特别保护。倘若男方在此种情况下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此期间内夫妻双方绝对不能解除婚姻关系。首先,本规定作为一种临时性限制,仅仅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时间,而非对男方诉权的永久性剥夺。诉权限制期间届满后,即女方分娩1年后或中止妊娠6个月后,男方的诉权当然恢复。其次,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倘若女方认为离婚对本人及其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作为原告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当然不受限制。再次,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女方实施威胁男方生命安全的行为,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予以受理并判离。原因在于: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系《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但该价值势必与契约自由、尊严生活等价值存在冲突;从立法技术而言,对女方的保护往往通过对男方的逆向歧视实现,但该歧视须以不对男方的尊严构成严重损害为限。当女方行为构成对男方的严重损害时,男方的诉权便不应再受到限制,以在尽可能保护弱者的同时兼顾强者的利益。因此女方因通奸怀孕损及男方尊严时,便毋庸通过限制男方诉权对女方加以额外保护。

但笔者认为,《婚姻法》第34条的立法本意在于对孕、产期女性及胎儿或婴儿实行特殊保护,在妇女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其身心状况直接影响胎儿或婴儿的健康。倘若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将给女方造成较大的精神刺激,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成长。从人文司法的角度出发,在此期间男方的诉权应让位于女方的人身权利。即便女方与他人通奸生子的行为存在过错,但为保护孕产妇及胎儿或婴儿的身心健康,即使无过错男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女方的通奸怀孕的行为,在女方孕、产期间,男方的诉权亦应受到一定时限的限制,待女方分娩一年后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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