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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有外遇,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吗?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2-06

摘要: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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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2002年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有一个儿子。3年前,甲喜欢上了单位一个女同事,但仅仅是喜欢,有时顶多一起吃个饭,聊聊天,绝对没有出轨行为。这事很快被乙发现,然后经常对甲大吵大闹。迫于乙的压力,甲始终与那个女同事保持距离,后来就辞职离开了那个单位。但没过多久,甲发现乙也有同样的情况,乙经常在QQ上跟前男友聊天,情深意浓的,还视频对话。而且有些对甲大吵大闹的“招数”还是乙前男友教的。对此甲十分生气,就去找原来的那个女同事倾诉心事,就这样,甲和女同事又好上了。一年前,乙也跟她前男友在一起了。现在乙起诉离婚,要求甲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乙进行赔偿。请问,甲该不该赔偿?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们夫妻双方均发生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因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任何一方的赔偿要求。

补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予人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赔偿。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如果不具备该条件,而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也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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