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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1-0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赔偿没有确定的数额,一般考虑5个标准:1.过错程度2.认错态度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4.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在财产分割时遵循5个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离婚赔偿由两部分构成: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直接物质损失部分以实际损失来界定赔偿数额。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伤残情况和赔偿标准执行。在离婚分割财产后,无过错方所有的财产中,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部分,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以恢复原状或能正常使用所需费用为限;过错方实施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造成夫妻共有财产明显减少,由过错方负责赔偿,赔偿数额可根据过错方正常收入情况、扶养义务、挪用款项的数额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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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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