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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9-08

  摘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出呢?本文深圳离婚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是: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二、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诉讼离婚中提出: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中提出:

  a、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b、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2)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中提出: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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