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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处理员工岗位调整问题?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2-28

  企业有权对职工调岗与降薪,但关键是不可滥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出于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法律亦不能干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作为企业又该如何处理员工调岗问题呢?

  一、劳动合法规定企业可以调岗的三种情况:

  在合同期内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1、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2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两款规定虽重点在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但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法定条件下地单方调岗权。即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调岗权,对劳动者具有强制力,劳动者应予接受。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一个认定标准,一般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单位跨地区迁移、兼并、转(改)制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比如南京一家公司在常州设立分公司,后来常州公司撤销了,它会使订立劳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工作地点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要素,它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二、企业不可以单方面调整员工岗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用人单位一旦在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属于违约行为。

  2、《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地点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则劳动合同的立法初衷就无法实现。很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达到降低工作待遇,甚至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目的。约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薪资待遇,实际上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也剥夺了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自主决定权。

  3、单位强制调动员工工作,员工可以拒绝,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综上,对于员工调岗问题,作为做企业的要在合法的基础上作出调岗决定,不可以单方面作出调岗决定,因为这是属于变更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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