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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有什么要求?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2-07

摘要: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自由原则,但这一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么订立遗嘱有什么要求?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在很多家庭伦理剧上,我们都能看到遗嘱的存在。遗嘱是什么呢?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份遗嘱要想有效就必须要满足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这4个条件。

订立遗嘱的11个要求: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2、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5、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6、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7、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8、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9、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10、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1、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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