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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有继承权吗?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0-25

摘要:根据现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再者,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胎儿有继承权吗?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由此可知,胎儿虽属于被代位继承人未出世子女,但也拥有代位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两种情况:

1、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死亡;

2、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

这两种情况,不论发生哪一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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