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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如何应对房产继承事务?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8-10

  摘要:在我国,房产继承与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是指依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下文深圳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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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化和商品化改革的深入,我国老百姓拥有房产的比例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百姓也面临房产继承的问题。

  一、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继承的规定

  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继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论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均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

  二、老百姓的应对措施

  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在事实上否定了未经公证的遗嘱在房产管理部门的效力。也就是说,继承人仅持遗嘱,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顺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对于办理法定继承的公证书和未经公证的遗嘱继承的公证书,公证机关的要求和程序基本是一样的。其中,一个重要程序就是询问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的态度。从理论上讲,这一规定无可厚非,但却给继承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如继承人在外地,他必须返回,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如不能找到被继承人的档案,公证处必须进行外调。一份继承公证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为尽快实现继承人的利益,最好的办法是被继承人立一份公证遗嘱。这样,继承人可以持公证遗嘱直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是否合适

  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法定继承人持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这样,房产管理门将审核继承人资格的问题交由公证机关解决,减轻了房产管理部门的压力。同时,也加快了房产过户的办理速度。

  但是,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遗嘱(未经公证)继承人也办理公证,明显违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如果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丧失效力。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否定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显然属于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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