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深圳金牌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正文

遭受家庭虐待,向谁呼救?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12-08

摘要:当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时,一切都不会像公共场所那样显眼。那么在家庭遭受虐待,向谁呼救?下面由深圳离婚律师详细讲解。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条 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遭受家庭虐待,向谁呼救?

1、为了防止虐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婚姻法》

第43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分享到:
在线客服
咨询方式

黄乐乐律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