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范文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7-12
在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当事人不服原判决可以在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为你介绍一下离婚上诉状该如何写。
离婚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某,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XX号。
被上诉人林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XX路XX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2016)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6)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林某(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林某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两人一直共同生活,孩子与上诉人有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相处的时间极少,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才。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培养孩子成人扥能力。关键不在谁钱多就合适养孩子,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雇佣保姆来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但试问保姆能比母亲更好的照顾孩子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