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7-10
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方提出,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为你介绍一下。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二、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们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一年后另行起诉;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