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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7-08-24

  摘要:婚姻关系的解除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不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是没有分割的权利。如果一方选择在离婚中把房产过户给对方,这样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在离婚中,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下面深圳离婚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一、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

  离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房产问题在离婚中属于比较重要的问题。离婚房产过户属于赠与吗?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

  1、当房产不属于共同夫妻财产时,拥有者将房产过户给对方的行为就属于赠与。

  2、当房产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此时就属于赠与拥有的那部分。

  3、当离婚时,分割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一方用钱购买另一方拥有或者全部拥有的部分,而过户的行为就不属于赠与。

  因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时,一方将房屋过给对方的行为属不属于赠与得分情况,赠与是指无偿的行为,一旦属于有偿的则不属于赠与,只有无偿的将自己的财产给与对方才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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