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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人工受孕丈夫索要赔偿被驳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8-08

  结婚多年,因丈夫不能生育,这令抱孙心切的公公婆婆大失所望。为了挽救婚姻,妻子征得丈夫及婆婆的同意后选择人工授精,终于生下一女。在女儿4岁时,丈夫以女儿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6万元精神抚慰金。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驳回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

  2004年7月,经人介绍,32岁的王某某认识了比他小4岁的刘某。次年4月,王某某与刘某在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某父母时不时强调想要个孙子,但刘某却迟迟没有怀孕的消息。经医院诊断,王某某因没有生育能力无法正常生育。

  刘某事后跟家人商量同意,决定通过人工受孕的方式生下孩子。然而,孩子丽丽出生后带给这个家庭的快乐十分短暂。丽丽饿了哭、尿布湿了哭,白天哭,半夜哭……这一切让王某某心烦意乱,心力交瘁。“孩子太麻烦了,尤其还不是自己亲生的。”渐渐地,王某某就认定了一个死理,“孩子用的是别人的精子,其实跟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

  当丈夫抛出“不是亲生论”的冷言冷语时,刘某恼火不已。开始,她还会反驳一二,到后来也就身心俱疲,不想再跟王某某多说什么。没多久,王某某要求和刘某分居生活,从此夫妻两人彼此积怨,没有沟通。

  在女儿丽丽4岁时,王某某以女儿非亲生、与妻子刘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刘某的行为伤害了他,要求刘某支付6万元精神抚慰金及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王某某和刘某均同意离婚,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王某某表示丽丽与其不具备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也不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会抚养丽丽。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规定。本案中,刘某和王某某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生育,丽丽是二人的婚生子女,双方都负有抚养小孩的义务,考虑丽丽年纪还小,随刘某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判决丽丽由刘某抚养,王某某须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丽丽年满18周岁止,依法驳回原告提起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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