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深圳金牌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正文

离婚欲改孩子姓名需父母同意

来源:深圳金牌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6-08-08

  在虎丘法院近日审结的另一起两孩家庭离婚纠纷中,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两人离婚时各自抚养了一个孩子。张某(男方)和钱某(女方)是双独家庭,当初结婚的时候他们约定“两家合一家”,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随父姓,小的随母姓。

  婚后张某和钱某生育了一个女儿,又有了一个儿子,本来子女成双是好事,可是张某家却觉得两个孩子中男孩姓了女方姓不合适,双方父母也因为这个问题起了争执,直到最后导致张某和钱某通过诉讼结束婚姻。

  法官了解到,因大女儿跟父亲姓  在虎丘法院近日审结的另一起两孩家庭离婚纠纷中,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两人离婚时各自抚养了一个孩子。张某(男方)和钱某(女方)是双独家庭,当初结婚的时候他们约定“两家合一家”,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的随父姓,小的随母姓。

  婚后张某和钱某生育了一个女儿,又有了一个儿子,本来子女成双是好事,可是张某家却觉得两个孩子中男孩姓了女方姓不合适,双方父母也因为这个问题起了争执,直到最后导致张某和钱某通过诉讼结束婚姻。

  法官了解到,因大女儿跟父亲姓,这个孩子的接送上学都是由爷爷奶奶负责的,男方父母付出了较多心血,而小儿子因为还不满两岁,基本都是由钱某和钱某父母在出力照顾,两个孩子一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并不长。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钱某离婚后,张某抚养大女儿,钱某抚养小儿子,双方不再更改孩子姓名。

  ■法官点评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张某曾提出要抚养儿子并要求两个孩子跟他姓,但是姓名权是公民自身权利,未成年子女改名字要双方父母同意,而在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再加上小儿子未满两周岁,本身对母亲照顾的依赖更大,又长期随母亲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便对张某及其家人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上的调解协议。

  法官指出,离婚时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以及孩子平时的生活学习方式是考虑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一般随女方生活,而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予以确认。这个孩子的接送上学都是由爷爷奶奶负责的,男方父母付出了较多心血,而小儿子因为还不满两岁,基本都是由钱某和钱某父母在出力照顾,两个孩子一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并不长。

  经法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钱某离婚后,张某抚养大女儿,钱某抚养小儿子,双方不再更改孩子姓名。

  ■法官点评

  法官庭后表示,虽然张某曾提出要抚养儿子并要求两个孩子跟他姓,但是姓名权是公民自身权利,未成年子女改名字要双方父母同意,而在钱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再加上小儿子未满两周岁,本身对母亲照顾的依赖更大,又长期随母亲生活,不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便对张某及其家人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上的调解协议。

  法官指出,离婚时孩子的健康成长环境,以及孩子平时的生活学习方式是考虑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和基本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离婚时一般随女方生活,而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予以确认。

分享到:
在线客服
咨询方式

黄乐乐律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